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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质大学(武汉)信息技术教学实验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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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关于研究生使用照相机的暂行规定

作者:admin • 日期:2010年08月06日 • 阅读次数:

照相机是研究生学习、研究工作的必要设备,为进一步理顺关系,完善研究生实习用照相机的借用和管理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一、研究生院的实习用照相机全部由研究生院转交设备科管理。

二、研究生院按年度提供研究生使用照相机计划、并协助管理。

三、研究生实习用照相机的借用,必须首先保证地质、矿产、地学工程类学生,应基本满足人均壹部。本校在职研究生与委培生实习用照相机自理。

四、研究生出野外需借用照相机,应先填写设备借用申请单,经研究生院盖章后到设备科办理借用手续。

五、研究生借用的照相机,只限本人使用,不得私自转借。使用完毕后,按期归还,逾期不还者,每超期一天,按照相机原值的05%罚款。如发生损坏、丢失情况,将按照学校《关于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赔偿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处理结果同时由研究生院备案。

六、研究生毕业时,应及时办理照相机和其它设备的归还手续,否则,不办理离校(院)手续。

七、研究生实习用照相机更新的经费由学校专项经费解决。

八、如有特殊情况,由研究生院和设备实验室处协商解决。

 

 

设备实验室处  研究生院

一九九七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