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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质大学(武汉)信息技术教学实验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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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章程

作者:admin • 日期:2010年08月06日 • 阅读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管理,根据《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和国家科委《大型精贵仪器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系指单台(套)在5万元(人民币)以上教学科研设备。

第三条  学校对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实行所有权和使用权集中管理体制。由学校指定的职能部门对大型仪器设备进行计划管理、财产管理及其他综合管理。由学校的院(系)及相关单位对本单位设备进行使用管理。

使用管理方式可以是“专管专用”,也可以是“专管共用”,或者是“协作管理共同使用” 。无论是哪种方式管理,管理单位都有责任向全校提供使用。也可以在满足校内要求的前提下,向社会开放,充分发挥仪器设备作用。

第四条  本章程从对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综合管理出发,发挥设备在教学、 科研及科技开发方面作用,提高设备的教学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强化行政调控管理,严格经济核算管理为基本原则制定的。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五条  购置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时,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计划,统一由所在实验室填表申报,经院(系、所、中心、室)负责人审查同意后签字报设备实验室处,设备实验室处会同教务处、科研处、研究生院及财务、基建部门审查平衡,然后报主管校长审批。

购置计划批准后,设备实验室处负责向国内外订购。

第六条  提出申请的单位须填写《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大型仪器设备申请审批表》,同时必须提出论证报告,论证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

  1. 申购理由。包括工作任务的必要性、紧迫性及工作量等。
  2. 选型论证。包括选购仪器设备的技术先进性、经济合理性及生产厂商的信誉等。
  3. 安装运行条件。包括场地、环境、辅助设施、维修条件以及技术、管理人员配备等。
  4. 投资来源。包括一次性投资及运行消耗、维修费用、技术改造资金等后续投资来源及可靠程度。
  5. 效益预测。包括仪器设备投入运行后能够产生的教学效益、科研效益、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以及可能担当的风险。

第七条  计划论证实行管理部门、使用部门、专家三结合办法。

第八条  建立申购责任制。明确各级责任,申请单位负责人对论证报告的可靠性负责;实验室负责人对安装运行条件准备工作负责,院(系、所、中心、室)对配备必要的技术、管理人员负责;设备实验室处对采购、运输及合同执行情况负责。

 

第三章 财产管理

第九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到校后,由设备实验室处开具校内验收调拨单 ,并组织开箱验收。合同规定由厂商派人安装的仪器设备,不得提前开箱。

参加验收的实验室负责人,应认真检查内外包装,查对到货与装箱单与合同规定是否相符,并对质量、性能进行严格验收,做好文字记录,验收结束后应写出验收报告。

验收合格的仪器设备,由实验室在一周内将随机资料、验收报告及申报审批资料整理后移交设备实验室处,设备实验室处输入固定资产入帐建卡手续。验收不合格时,由设备实验室处按规定办理索赔。

第十条  设备实验室处制定大型仪器设备各种统计指标,并编制程序,输入计算机。各实验室要定期如实报送有关统计数据和报表。

第十一条  大型仪器设备一般不允许借出学校。确需外借时,由院(系)负责人写出报告,报设备实验室处,报主管校长批准。并由借用单位与有关院(系)签订“借用协议”。借出仪器设备由院(系)按协议按时收回。

大型仪器设备因利用率低,确属闲置或其他原因须调拨到其他单位,须由设备实验室处写出报告,报主管校长(或校务会议)审批,批准后由有关方面到财务处办理财产出帐、撤卡和财产移交手续。

第十二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发生损坏时,管理人员应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应在三天内向所在院(系)负责人及设备实验室处报告,所在院(系)应立即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根据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隐瞒不报者,加重处理。

第十三条  确已失去使用价值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所在单位组织有专家参加的鉴定小组进行严格的技术鉴定,并提出详细的处理意见报设备实验室处,报主管校长批准后,可予以报废处理。报废设备,由设备实验室处负责处理。处理残值一律上缴校财务处。

 

第四章 技术管理

第十四条  实验室应根据到货时间,提前做好人员培训、场地和辅助设施等准备工作;十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使用单位应成立验收小组,提前查阅、消化技术资料,作好验收准备。

第十五条  所在单位应根据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具体情况,配备必要的专职和兼职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并根据技术开发、运作运行及维护修理等工作需要、高、中、低档技术人员要有合理的搭配。同时,每台仪器设备必须确定1~2名管理负责人,管理负责人由实验室提名,院(系)同意后报设备实验室处备案。

第十六条  配备的专职技术人员应相对稳定,尤其是经过专门培训的技术骨干,一般应至少稳定工作三年;必须调离时,应配备好接替人员。所在单位应主动吸收教师和研究生参加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技术开发;在可能情况下,也可与校内其它单位,甚至校外有关单位签订协议,利用他们的技术力量开发仪器设备,酬之以优惠使用或成果共享。

第十七条  允许用户自己操作使用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所在单位应经常地主动举办用户培训班或技术讲座。通过培训、考核合格的用户,发给合格证,凭证可单独操作使用仪器设备。

第十八条  每台大型精密仪器设备都应由实验室负责建立技术档案,并由校档案室统一管理,必要查询时可凭实验室证明到档案室借阅。

第十九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应逐台建立使用维修记录,由仪器管理人员随时将运行情况、使用时间、使用人、承担任务及结果、故障过程、定期检修或校验情况、功能开发情况等如实记录,并定期归入技术档案。

使用维修记录采用统一格式,由设备实验室处负责换发和定期检查核实。

第二十条  实验室应对大型精密仪器设备逐台制订《安全操作规程》、《 维修保养制度》和《管理岗位责任制》等规章制度,并报设备实验室处备案。设备实验室处应经常检查规章制度执行情况。严禁违章操作和仪器设备带病运行。

第二十一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未经批准不准拆改或解体使用;确有需要进行技术改造时,事先应做好论证和设计施工方案,以及经费预算,并按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分级管理权限履行报批手续后,方可施工。施工结束后,要及时将有关资料及施工报告整理归档,并办理帐、卡变更手续。

第五章 经济管理

第二十二条  对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实行经济管理的目的是提高仪器设备的投资效益,发挥设备在教学、科研和科技开发方面的作用。

 

第二十三条  经济管理的核心是进行准确的经济核算。进行经济核算时,应区别校内、校外、教育、科研和社会服务不同情况。对教学用机采用核算正常运行费及原材料消耗费用办法,对科研收费采用优惠办法,对校内外非教育社会协作项目,采用社会收费标准。对三类情况收取的费用,采用区别管理办法。教学项目收费,采用内部流通券结算,所收费用用于充抵运行费及材料消耗费。科研收费及社会服务收费按财务处提成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鼓励用企业经费、科研经费及校外赞助购置大型仪器设备,设备一旦进入学校财政管理,学校在运行条件、配套条件上给予扶持,经济管理核算时区别情况,优惠办理。

 

第六章 行政管理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为固定资产管理的基础单位,实验室主任是实验室管理的全权责任人,对本单位大型设备仪器管理负全部责任。

第二十六条  设备实验室处是在校长领导下,代表学校执行所有权管理职能部门,对大型仪器设备管理,负有检查、监督、统筹调剂、追查责任、进行处理的职责。

第二十七条  设备实验室处每年对全校大型仪器设备的经济、技术、社会效益进行一次综合审核,对有关责任人的评定结论,存入档案,作为奖惩考核资料。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