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离退休人员办理设备器材清结手续的通知
作者:admin • 日期:2010年08月06日 • 阅读次数: 次
各系(课部)、处(室)、各研究所、各直属单位:
为充分发挥设备器材的效益,加强设备器材的管理,同时考虑我校的实际情况和离退休同志继续工作和学习的需要,现就离退休人员办理设备器材清结手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离退休人员所借用的仪器设备和器材,不论使用何种经费购置,在办理离退休手续时,应同时办理借用设备器材的归还手续。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同志,自本通知公布之日起,应迅速补办设备器材交还或作价处理手续。若不办理,三个月后由设备科报财务处按设备器材原值从其工资中扣除。
二、对下列可民用的设备器材,在办理设备器材清结手续时,可作价处理给离退休同志本人。处理物品为:照相机(含各种镜头、闪光灯、三角架)、收音机、录音机、打字机(手动)、计算器。
三、每位离退休人员,只能办理上列作价处理同类品种中的一件,其余设备器材均应交还原借单位或设备科,不能私自转让。
四、作价处理标准,根据不同品种,按使用年限和原价分别计算(见附表)。
五、作价处理工作由设备科统一办理,任何个人或单位无权处理。处理经费上交校财务处,由生产设备处统一规划,用于更新仪器设备。
六、本通知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生产设备处负责解释。
特此通知。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
一九九一年十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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