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仪器设备借用、赔偿管理制度
作者:admin • 日期:2010年08月06日 • 阅读次数: 次
(2004年6月修订)
一、教学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得外借。在不影响教学的前提下借用,需院(系)主管领导同意,并办理有关手续。
二、因不遵守操作规程;未经批准擅自拆、改;不听取教师指导及玩忽职守等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要承担赔偿责任。
三、仪器设备发生损坏或丢失事故后,当事人应及时向本单位领导及仪器设备管理人员汇报,并写出书面报告,如实说明事故原因、情况。
四、丢失损坏教学仪器设备除应负经济赔偿责任外,还要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实验室设备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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