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教学实验室设置条例
作者:admin • 日期:2010年08月06日 • 阅读次数: 次
教学实验室(含各种实习室、实习工厂、训练室等)是由学校及院(系)管理进行实验教学活动的实体和重要基地。为了适应创建高水平大学的需要,提高实验室的整体效益,根据原国家教委颁发的《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要求,制订本条例。
一、教学实验室设置的基本原则
(一) 实验室的建设,要从实际出发,合理规划,做到建筑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与科学管理协调发展,满足教学需要,提高投资效益;
(二)基础课、专业(技术)基础课和公共课教学实验室原则上只设院(系)集中管理的实验室,不重复设置实验相同的公共课实验室;
(三)学校教学实验室的设置、调整、撤消与合并,必须经过学校有关主管部门正式批准。
二、正式建制的实验室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教学实验室必须有规定的教学实验工作量,并得到教务处的认可,必须有明确的建设方向和长期稳定的教学任务;
(二)有完善的实验室建设规划。规划的制定应按照上级批准的专业设置、培养目标、教学任务以及现有条件为依据,主要包括:指导思想、建设目标、实验任务、考核标准等内容;
(三)具有与完成教学实验任务相适应的仪器设备或相当数量的经费。同时应具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实验用房及场地,教学实验室生均实验用面积不少于2M2;
(四)应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实验室主任,专职实验技术人员要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其数量与承担的实验教学任务量相当;
(五)有规范的管理制度。
三、教学实验室设置、调整、撤消与合并的申报和审批手续
(一)教学实验室的设置、调整、撤消与合并都要经过充分的、实事求是的论证。首先由各院(系)学术委员会研究提出申请,由教务处审核教学任务、由人事处审核人员资格、由实验室设备处根据上级部门意见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经过论证后报主管校长批准,由学校发文确认;
(二)实验室主任的聘任或调整,应由所在院(系)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并向实验室设备处提出书面报告,实验室设备处审核并经主管校长批准后,由人事处发文并备案;
(三)因实验教学任务变动需要调整、撤消或合并实验室,由院(系)向实验室设备处提出申请,实验室设备处、教务处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校长批准。经批准调整、撤消或合并实验室,由实验室设备处报人事处备案,其所属的实验室用房及仪器设备等资产由实验室设备处负责统一调配,所属实验技术人员由实验室设备处会同人事处提出调配意见;
(四)正式建制的教学实验室,长期不能履行教学实验任务的,由实验室设备处会同人事处进行核查论证,提出调整或撤并意见。
四、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五、本条例由实验室设备处解释。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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